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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广告法的基本合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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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投放规范说明
本规范作为《广告信息审核规范要求及广告主管理规范合作条款》、《用户使用协议和法律声明》等使用广告相关的各类协议(统称“服务协议”、
“合作协议”)的一部分,与服务协议有冲突的以本规范内容为准。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网站有权根据运营需要,随时对本规范进行完善、调整。您在使用广告时,均应当遵守本规范。
规范目的:为了规范广告接入、审核、发布等相关流程及标准,为广告主提供一个公开、明确的平台使用规范,保护广大用户合法权益,维护广告的合法有序,特制定本规范。
广告主:指通过广告向用户宣传、推广产品、服务的主体,广告主包括企业广告主和个人广告主。
广告投放规范依据法律条款
(一)通用广告信息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部分商品滥用“特供”、“专供”标识专项行动的通知》、《关于加强各类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管理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直播营销管理办法(试行)》、《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
(二)商品价格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欺诈行为的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
(三)其他领域类法律法规明细
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查处生产经营含金银箔粉食品违法行为规定》等。
化妆品:《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儿童化妆品监督管理规定》《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化妆品命名规定》等。
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网络销售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等。
医疗广告:《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美容广告执法指南》。
农药:《农药广告审查发布规定》。
消毒产品:《消毒管理办法》。
房地产:《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
明星代言:《关于进一步规范明星广告代言活动的指导意见》。
主体行业资质要求
广告主注册账户时应提交与广告所推广的商品、服务以及广告主主体相关的经营资质。若广告主投放特殊行业的广告,则广告主应按照该行业的资质要求提交相关资质,如《药品经营许可证》、《金融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
充分证明开户主体或授权主体具备提供相关行业商品或服务的相关资质。资质需合法并真实有效,资质材料应清晰、可辨认。
授权及证明资质要求
如涉及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须提供《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或其他相关权属证明材料等;如涉及肖像授权、品牌授权、数据来源证明等需要广告主提供证明资料的情况,广告主需要补充提供相关授权文件、证明、说明函或确认函(统称“证明文件”)。
证明文件应当真实、合法,并且能够证明广告主享有必要的权利投放相关广告。
资质材料的主体需和账户主体一致,如账户主体与资质主体不一致,需注意以下事项:
1、如账户主体与资质主体之间存在关联企业关系,可提供关联证明及授权投放协议:关联企业关系是指两个主体之间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关系、直接或间接受控于同一公司主体,须提供双方主体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股东及出资信息截图证明,或其他能证明双方关联关系的有效证明。
2、如账户主体与资质主体之间存在业务合作关系,则可提供合法正规合作协议、采购协议、结算协议、开发协议等证明。业务合作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品牌商与经销商的经销关系、进口经销商与物流提供商的合作关系、应用所有者与应用外包开发商之间的合作关系等。
基于广告法的基本合规要求
一、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3、不得利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含各种卡通虚拟形象),包括现任、离任或者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形象作商业促销宣传。
4、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5、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7、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8、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9、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10、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1、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
2、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不得使消费者产生误解。
3、不得以不存在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误导消费者。
4、不得出现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等情况。
5、不得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
6、不得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
7、除以上情形外,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
三、 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绝对化用语
广告中禁止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顶级”、“第一品牌”、“极品”、“至尊”、“最受欢迎”等绝对化用语; 广告中以“最……之一”的形式表述的,视作为表示程度的最高级形容词,禁止在广告中使用。 但是,符合以下特定条件的客观表述可以使用:
1、客观事实表述,但应出具合法证据。
“XX大赛第一名”等属于此类。如广告主参加权威比赛或者是权威机构出具的分析报告显示其获奖排名等,比如设计公司在参加某项国际大赛中获得第一名。如果“国家级”称号系通过法律或行政法规授权获得的(无法律法规授权的非权威机构评奖,不符合此列),应当允许使用其规范名称。广告主应当出具获奖证明、评选结果等相关证明文件。
2、时空顺序表述,但应出具合法证据。
“首款、首秀、首发、最早、独家、唯一”等表述属于此类。比如游戏公司A首次推出手游B,可以表述为“A首款手游”或“A第一款手机游戏”。如广告主A获得某游戏的独家授权,在广告宣传中使用“A独家发布”、“A平台首发”。广告主应当出具授权书、著作权登记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
3、明示为自我比较的程度分级。
自己的产品中客观存在不同分级品质的产品,用于区分这些等级的用语。
例如:X公司最大户型、X产品最小尺码、X系列汽车顶配车型、X公司用户量最多的手游等。
4、在某行业领域由相关标准认定的分级,或者已被公众广泛接受的分级。
例如:安吉白茶国家标准中,把产品分为“精品、特级、一级、二级“共四个质量等级,针对特定“精品级”安吉白茶广告称为“最高等级”或“最高级”,通常不属于禁止使用的绝对化用语。广告主需要提供相关分级依据及等级检验证明,且不得将多个等级一并宣传为最高级。
5、明示商家的经营理念和追求目标的,且客观上没有造成误导可能性的。
“顾客第一、力求完美品质”等用于属于此类。此类表述必须不得让消费者以为广告主的产品、服务是“第一”“完美”等,即不得使消费者误将广告主的经营理念或追求目标与产品、服务品质挂钩。
四、 数据资料引用的规范
广告中引用内容,视作广告内容的组成部分。因此,引用内容的表述也须遵守广告法相关规定,对引证内容表述的审核与一般广告内容审核标准一致。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引证材料禁止规定:
1、引证材料不得涉及最高级表述、国家级表述等违反广告法相关规定的内容。
2、引证材料不得涉及明显虚假宣传内容。
3、引证材料应与原始出处内容相符合,不得虚构、调换、夸大引证材料,不得存在断章取义、隐瞒事实、曲解原意、引发受众误解等情况。
4、禁止使用消费者评价、受益者形象等单个自然人、用户的相关评述作为引证材料。
五、 广告中专利的表述规范
1、在广告中使用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
2、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
3、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
六、 关于名义、形象、著作权和商标使用
1、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含自然人和企业等组织,下同)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使用以上所述名义和形象,须提供授权证明。
2、未经授权,不得使用他人作品和商标;如需使用,须提供授权证明。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即广告中不得出现“驰名商标”字样。
七、 不得违反广告代言规则
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广告中使用代言人需要遵循以下规则:
1、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2、任何商品、服务均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广告中使用未成年人作为代言人的,则首先需要核查实该未成年人是否已经年满十周岁(未满十周岁禁止广告代言),其次,需要核查实该未成年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授权书。
3、食品广告中不得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
4、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5、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6、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7、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八、 针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条例
1、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1.1、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1.2、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
2、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九、 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1、广告不得直接捏造、虚构事实,从而对他人的产品或者服务进行诋毁、贬低。
2、广告不得间接贬低他人的产品、服务,如声称自己的产品、服务的质量、价格等都比他人好。
十、 广告语言文字使用应规范化、标准化,保证广告语言文字表述清晰、准确、完整,避免误导消费者
1、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广告中如需使用汉语拼音时,应当正确、规范,并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
2、广告中数字、标点符号的用法和计量单位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3、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广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应当采用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
4、广告中成语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引起误导,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5、广告中因创意等需要使用的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应当易于辩认,不得引起误导。
6、广告用语用字,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6.1、使用错别字。
6.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
6.3、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简化字。
6.4、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形。
6.5、其他不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
十一、 广告不得以任何方式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1、商业广告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
2、商业广告中不得出现北京天安门广场人民英雄纪念碑及其名称、碑题、碑文、浮雕、图形、标志。
3、不得使用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周围从事有损纪念环境和氛围活动的图片、视频等素材。
4、不得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
十二、 特殊商品广告的审核要求(具体细则见特殊行业审核规范)
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须事先经过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十三、 其他
1、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
2、广告中不得使用人民币形象。
3、不得出现“国家免检产品”等涉及质量免检的内容。
4、广告中禁止出现烟、抽烟形象,包含真人及卡通形象,不得投放香烟及电子烟产品。
5、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变相发布广告
6、广告中不得含有“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等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6.1、含有“特供”、“专供”国家机关的内容或类似内容。
6.2、利用与国家机关有密切联系的特定地点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及利用国宴、国宾等内容宣传“特供”、“专供”的。
6.3、假借“特供”、“专供”或“内部特供、专用”等类似名称推销商品、服务,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6.4、其他含有“特供”、“专供”国家机关及类似内容,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6.5、除上述情况,如果商品是生产商专门为特定地区或者特定活动制作的(比如特殊包装、型号),如专供杭州地区则可以使用。
法律法规禁止推广产品
一、涉毒类
包括各类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毒品原料,制毒的书籍。
二、博彩类
禁止以财物作赌注比输赢的行为,以及为赌博提供条提供场所、财物、工具或直接为赌博活动提供便利的产品及服务。
博彩工具:如老虎机、骰宝等。
博彩资讯及软件:指违法博彩资讯、博彩社区、博彩软件、赌博软件等。
博彩产品:指违法博彩产品,如六合彩、天线宝宝等中国大陆地区未允许销售的彩种。
博彩技术:禁止刊载介绍赌博技术的广告,如赌术、千术等类。
作弊工具:透视眼镜、变牌器、老千工具等。
赌博产品:一元购等涉嫌赌博的产品。
赌石:通过贩卖原石进行赌博的行为。
其它:含有赌场等博彩服务的酒店或景点景区。
三、宗教类
宣传宗教活动、宗教相关内容等。
以宗教名义,销售宗教用品。
四、传销类
通过发展人员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非法获得财富的行为。
五、封建迷信类
如算命、算卦、占卜、风水、测字、八卦、开光、运程预测等的商品或服务,以及宣称通过上述商品或服务可达到提升运程、消灾降褐、转运、改善人体机能的效果。
六、诈骗网站
仿冒银行、基金、证券、信托等金融类网站。
发布招聘内容涉及网店刷信誉人员等。
非法销售中石油/中石化加油卡、Q币等各种点卡,提供非法话费充值服务等。
七、特殊疾病
不得宣传国家要求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的疾病:尖锐湿疣、梅毒、淋病、软下疳、牛皮癣(或银屑病)、艾滋病、癌症(或恶性肿瘤)、癫痫、乙型肝炎、白癜风、红斑狼疮。
广告中也不得出现上述疾病的专业性术语,如乙型肝炎的专业术语,包括HBV、大三阳、小三阳转阴、两对半等。
八、特殊三品一械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处方药、特殊医学配方食品中的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特殊医学用途婴儿配方食品以及戒毒治疗的药品、医疗器械;
军队特需药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
依法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九、就医中介服务
提供国内代挂号服务及海外就医中介服务,收取中介费的行为。
十、文物、文献作品
虚假纪念币、仿制名人字画等。
有相应合法资质的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除外。
十一、违法集邮票品
合法的邮票(包括普通邮票和纪特邮票)交换和买卖可以进行。
不得从事《集邮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活动:
经营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
经营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
经营1949年10月1日以后台湾地区发行的集邮票品;
经营未注明发行单位信息的集邮品;
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仿印仿制邮票图案的集邮品;
经营明显具有虚假信息的集邮品;
经营擅自进口的集邮票品;
冒用他人名义制作或者销售集邮票品;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经营活动。
十二、流通人民币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装帧和经营装帧的流通人民币,包括特殊年份人民币及错版人民币。
十三、票据类
包括各类发票、财务票据等。
包括代开、出售真假发票。
不具有效性和流通性的为收藏目的转让的情况除外。
十四、假证、假章服务
提供办理虚假证件、私刻公章等非法服务。
十五、非法网络公关
非法的网络水军、网络推手、灌水公司、删帖公司、软文营销、电商刷单等。
十六、非法网络技术与设备
利用非法网络技术突破网络限制,侵犯他人隐私、财产或扰乱互联网平台正常经营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包括: “翻墙”服务、“翻墙”软件、游戏外挂、双开软件、越狱软件等。
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
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十七、非法讨债
非法提供清债、欠债、讨债等相关服务或咨询的内容。
十八、车辆手续代办
违章铲分,代办购车指标服务或内容。
提供转让车辆号牌、摇号指标的租赁、销售、转让等交易服务或信息。
提供无车报废、无车过户、无车年检、驾照收分等车辆相关非法服务或信息。
十九、个人业务代办
代办个人证件、代缴社保、代缴公积金、代办/咨询积分落户等。
黄牛代拍行为、代拍业务。
二十、证件挂靠/租赁
“证件挂靠”、“证书挂靠”及任何资格证书、行政许可、身份证件的租赁、出借、转让服务等。
二十一、外籍招聘
给外籍人员提供岗位,招聘外籍人员、招聘外籍志愿者等。
二十二、枪支、弹药及其他武器类
包括各类枪支、弹药及相关器材,如枪械、枪械仿制品(如仿真枪)、子(炮)弹、消音器、火药、说明书、包装盒等。
其他武器:弓弩、弹弓、钢珠、铅珠、真机、真弹等。
二十三、安防、警用和军用设备
安防设备指包括但不限于电击、强光、催泪等保安防卫器械。
警用、军用设备指包括但不限于警服、警徽、手铐、警灯、警笛、电击器等警用和军用器械。
二十四、邪教组织
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如法轮功、全能神教、巫毒教等。
二十五、政府文件
政府颁布的各种证件、文件,如身份证,档案,各类许可证等。
二十六、违法书刊、影视剧类
违法书籍、影视剧类,包括但不限于:
淫秽、色情类书刊、影视剧等,包括但不限于低俗、色情写真、视频、AV等。
妨害社会安定、损害国家统一、破坏民族团结的书刊、影视剧等。
含有种族或者宗教歧视或其他违法违规内容的出版物、文件、资料等。
二十七、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
野生动物:国家有关规定中的,野生动物、世界国家保护类动物、濒危动物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均不能发布,比如象牙和玳瑁类制品。
野生植物:被列入世界国家保护类植物清单的、法律禁止不得销售的植物,或植物产品。
二十八、非法性用品
如非法催情用品等。
二十九、危险物品
易燃、易爆品及制造原料。
有毒、有腐蚀性的化学品及制造原料。
烟花爆竹和烟花爆竹燃放装置。
制造爆炸物的书刊、视频资料等。
三十、管制刀具
违反国家管制刀具认定标准的刀具,如匕首、三棱刀(包括机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带有自锁装置的弹簧刀(跳刀)以及其他类似的单刃、双刃、三棱尖刀等。
三十一、非法所得物
如走私、盗窃或抢劫所得物品。
三十二、烟草制品
香烟、烟盒、烟标、电子香烟、戒烟产品等。
三十三、禁止食品类
槟榔及其制品。
0-12个月龄(即1段、2段)婴儿食用的婴儿配方乳制品。
三十四、非法套现
代理提取公积金、社保以及信用卡套现等业务。
利用POS机套现、刷卡返利。
信用卡套现、代还信用卡等。
三十五、禁止发布广告宣传
原油及原油衍生品。
POS机销售。
私募基金;私募型金融产品。
物联卡
三十六、违规贷款业务
如校园贷、学生贷、首付贷、美容贷等。
三十七、违规证券业务
个股推荐、股票配资、股票杠杆。
港美股交易。
三十八、非法集资业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行为。
三十九、违规银行卡账户业务
复制/破解或回收银行卡、非银行官网代办银行卡、代办银行流水、买卖银行账户(银行卡)等
四十、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产品
侵犯商标、专利的商品:各种假冒、山寨产品等。
侵犯版权的商品:侵权影视剧、综艺节目、软件程序、网站等。
私服外挂:私服是指未经权利人授权,非法获得服务器端安装程序之后设立网络服务器。外挂是指利用电脑技术针对一个或多个网络游戏,通过改变软件的部分程序制作而成的作弊程序。
其他:如未经授权销售其他厂商游戏装备、冒充其他游戏官网等,设立钓鱼网站等。
四十一、偷逃税款产品
未履行正常进口手续的商品,比如"水货"、”欧水”、"港水"等类似产品。
四十二、非法接入信号产品
电视棒、信号接收器等非法电视信号接收设备。
四十三、侵犯他人财产权益的产品
偷电、非法节电等产品,如节电器。
蹭网卡、蹭网器、拨号器等。
存在扣费项目不明确、恶意扣费、暗设扣费程序等任何损害用户权益的情况,或含有盗号、窃取密码等恶意程序的产品。
四十四、侵犯他人隐私的器材
窃听器、偷拍机、针孔摄像、信息拦截(传真拦截、短信拦截、电话拦截)等可能侵犯他人隐私的违规器材。
侵犯他人个人信息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提供他人手机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个人信息,以及提供用于收集、盗取他人信息的软件、产品等(比如钓鱼网站)。
具备跟踪功能产品,如GPS定位器。
四十五、违规机动车及服务
套牌车、走私车、罚没车、非法车、黑车、抵押车等。
“拼装机动车”、“组装机动车”或者发布相关服务信息等。
四十六、妨害交通安全秩序的产品
如汽车反雷达测速仪、电子狗、汽车隐性喷雾、卷帘式车牌架、雷达干扰器、牌照遮盖设备、交通信号灯变换器等相关产品。
四十七、禁止教育和培训类
通过互联网发布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外培训广告。
面向中小学、幼儿园的校外培训招商加盟服务。
四十八、代考、代写论文
顶替参加考试、代写论文等。
四十九、违规软件工具
宣传能免费打电话的软件(注:非即时通讯工具,利用某些手段可直接免费打电话且无需交电话费的产品) 。
军用类软件。
境外婚恋服务软件。
五十、时政类资讯
时政类:境内外军事政治资讯、反动言论等。
五十一、非法游戏代理
游戏中特殊权限(如卖房卡) 的招商、招区域特权代理等。
五十二、军用飞机
指直接参加战斗、保障战斗行动和军事训练的飞机,如歼击机、轰炸机、特种作战飞机等。
五十三、违规房产业务
房产交易类型:非正常销售或不具备上市销售资格的房产、特殊类型房产及土地,如小产权、顶账房、土地交易、房产以旧换新、抵押房等。
房产周边业务:超出房产正常居住和使用功能,强调有融资、投资、医疗服务等,包括房产投资或投资讲座、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医疗服务、以房养老业务、房产投资移民等。
五十四、非法捕鱼产品
电子捕鱼器、帆张网、地笼、滩边罟、网笼、密眼箔、拖曳泵吸耙刺等渔具。
五十五、其它违法违规的产品、服务
代孕、试药、胎儿性别鉴定服务。
人体器官、遗体,动物尸体等。
介绍汽车解码器、万能钥匙等各种可用于犯罪技术的广告。
私人侦探。
药妆。
医疗废物。
自行车的减限速产品。
网络兼职类欺诈(如打字员、信息录入员)、个人手工加工类欺诈(如艾草加工、手工串珠)等。
其他。
网站广告平台禁止接入产品
一、 综合电商平台
1、售假、传销业务
2、一元购电商平台
3、分销电商类
二、招商加盟服务
1、金融行业招商加盟
2、成人用品加盟
3、壮阳相关产品加盟
4、游戏代理招商加盟
5、其他行业涉及禁投类目的产品加盟
三、教育
戒网瘾、自闭症、早恋叛逆等青少年教育
四、金融
1、学生贷、校园贷、P2P网贷平台
2、股票配资、股票杠杆、个股推荐
3、直销银行
4、债券、股权交易转让
5、大宗商品交易/现货,包括贵金属、原油及原油衍生品
6、集资、众筹平台
7、虚拟货币交易,如比特币、矿机等
8、信用卡套现、POS机销售
9、代还信用卡
五、 护肤彩妆
1、药妆
2、丰胸、增高、除臭等产品
六、食品
烟草及烟草相关产品:香烟、烟盒、烟标,电子香烟和戒烟产品等;酒水及烟草回收
七、运动户外
1、军用设备
2、违禁捕鱼器具,包括电子捕鱼器等
八、珠宝钟表
赌石及赌石行为
九、医疗健康
1、壮阳、增高类药品及保健食品
2、药品及医疗废物回收
3、中草药种植
4、第三类医疗器械
5、代孕、试药、胎儿鉴定、试管婴儿
6、国家禁止发布广告的疾病
十、 商务服务
1、代缴社保、代缴或提取公积金、代开发票、个人证件代办、代发论文、代考、代办或咨询积分落户、代拍业务
2、资质转让、票据转让、证件挂靠、催债、催收、刷单
3、境外劳务、境外志愿者
4、私人侦探
十一、亲子
1、海外月子机构或中心
2、1段和2段奶粉
十二、生活服务
1、管制刀具
2、权益卡办理
3、上门服务:按摩、足疗等
4、涉及改运、开光等封建迷信和宗教内容
5、流通货币、邮币卡交易
6、野生动物、濒危动物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
十三、法律服务
亲子鉴定、性别鉴定
十四、房地产
1、殉葬、海葬、墓地
2、海外房产投资及租赁
十五、节能环保
1、医疗废物回收
2、列入限期淘汰名录的设备
3、节电器
十六、安全安保
1、警用装备
2、涉及隐私的定位类产品,GPS等
3、窃听器、偷拍机、针孔摄像、信息拦截(传真拦截、短信拦截、电话拦截)等专用间谍器材和业务
十七、通讯及IT服务
1、手游代充平台、手游账号交易、账号代练、租游戏账号
2、虚拟货币交易
十八、日用百货
1、烟草类
2、殡葬用品
十九、彩票
网络彩票、彩票相关资讯
二十、汽车
1、电子狗,反雷达测速,隐形喷雾,卷帘式车牌架,雷达干扰器、车载U盘、牌照遮盖设备、交通信号灯变换器及相关产品
2、车辆过户挂靠、抵押车销售
二十一、软件工具
越狱、军用相关软件
二十二、游戏
1、私服、外挂、代练、虚拟道具交易
2、博彩工具、赔率
二十三、工业工程
生物试剂、烟花爆竹
二十四、农林牧渔
1、钓鱼小料
2、国家保护野生动植物:野生动物、濒危动物活体、内脏、任何肢体、皮毛、标本或其他制成品
二十五、出版传媒
违法书刊、影视剧类:盗版及反动类书籍影音、博彩类书籍
二十六、数码家电
1、迷你摄像头、隐藏摄像头、摄像录音笔、窃听器
2、电视棒、信号接收器等非法电视信号接收设备、无线电台(站)
3、具备跟踪功能的产品
网站投放广告信息审核要求事项
广告信息:是指商家投放的广告创意,包含创意图片、视频、短信、推广文案等,以及其指向的链接页面等对外展示的所有信息。
一、通用审核要求
(一)政治敏感类
1、不得含有暴力、恐怖、反动、破坏国家统一、破坏主权及领土完整、破坏社会稳定、涉及国家机密、扰乱社会秩序、宣扬恐怖主义、宗教极端思想、民族仇恨等商品及信息;
2、不得涉及敏感问题、宣扬错误政治理念、影响政治安全等内容;
3、不得出现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身及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等内容;
4、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党旗、党徽,少先队队旗、队歌、队徽,军旗、军歌、军徽,香港特别行政区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区旗、区徽,国家重大庆祝活动标识等;
5、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北京天安门广场、人民大会堂、人民英雄纪念碑(含名称、碑题、碑文、浮雕、图形、标志)等;
6、不得使用国家领导人及家属、中央政治局委员及其他国家领导人的姓名及昵称(含各种卡通虚拟形象、错写领导人名字等),包括现任、离任或已故党和国家领导人;
7、不得使用国家xx领导人讲话、国家XX领导人推荐、国家XX机关推荐、国家XX机关等借用或错用国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和形象进行宣传;
8、不得利用国家机关及其事业单位、行业组织、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其他社会团体或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
9、不得使用“中国驰名商标”、 “中国名牌”、 “国家品牌”、“CCTV国家品牌”等词语;
10、不得使用军需、国家机关专传、特供类内容,如XX(国家机关)专用、XXX省(市)/单位指定专用产品、军队特供、军队特需、军品代销、专(特)供XX国家机关、给领导干部送礼等内容;
11、不得使用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不得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商品广告宣传;
12、不得利用或者变相利用党和国家大政方针、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相关决议决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宣传报道、领导人讲话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13、不得出现歪曲、丑化英雄烈士的事迹和精神(包括不要开玩笑),同时不得使用英雄烈士姓名或肖像(包括漫画)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14、不得含有违规使用中国地图等损害国家主权和国家尊严的内容,中国地图需要在国家测绘局网站下载使用,需注明标准地图的审图号,不可随意更改颜色和划分区域;
15、不得将香港、澳门、台湾等地区单独与主权国家并列展示,多个国家和地区名称连用时,需注明“国家和地区”字样,书写格式为“中国香港”、“中国澳门”、“中国台湾”;
16、不得含有歪曲历史、美化他国侵略史实或宣扬军国主义思想、伤害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感情的内容;
17、不得含有煽动民族仇恨、破坏民族团结的内容;
18、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地域、职业等歧视内容的宣传;
19、不得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
20、清真标识仅能在含有肉、奶、油的食品中使用,非食品商品不得宣传清真字样,如清真纸巾、清真牙膏、清真矿泉水等;
21、非清真食品不得出现清真标识,如清真猪肉、清真五花肉、清真猪油等;
22、不得使用含有任何形式的封建迷信题材,如:神丹、仙丹、做法事、超度、开光、加持、占卜、风水、符咒、算命、辟邪、驱邪、赶走邪气、消灾、镇宅化煞、打小人、防小三、化太岁、避衰运、趋吉避凶、避难、增寿、圣物、结缘、有求必应、护身、预测运程、助运、开运、转运、提升运程、招桃花等;
23、不得含有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的内容。
(二)违背良好社会风尚
1、不得含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违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
2、不得含有违背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内容;
3、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不得出现诱导未成年人不良嗜好的内容,如纹身图案,饮酒、抽烟的动作,吞云吐雾的画面等;
4、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 ,以及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和违反社会公德行为的内容;
5、不得含有煽动过度消费,渲染奢侈浪费等违背从简节约传统美德的内容;
6、盒装月饼广告需提倡节俭、反对浪费,包装不得出现贵金属、红木等贵重材料,馅料中不得使用鱼翅等野生保护动物食材,倡导不使用燕窝等名贵珍稀食材;
7、不得宣扬拜金主义、奢靡享乐、娱乐至上等错误观念和畸形审美;
8、不得含有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的内容;
9、不得利用低俗、庸俗、媚俗内容制造噱头,进行吸引眼球的恶俗广告宣传;
10、不得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和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
11、不得含有散布谣言、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内容;
12、不得使用负面、引人不适的内容;
13、不得含有各类炫富、恶搞经典的内容;
14、不得利用老年人、小孩子、退伍军人、弱势群体等人群,进行苦情、卖惨营销,如“水果滞销,帮帮忙”、“孩子上学,帮帮忙”等;
15、不得含有夸大自然灾害、热点事件的负面影响等内容;
16、不得使用违反常理的虚假赌誓,如“如果卖假货,就死全家”、“不好用,我把老婆送给你”、 “蟑螂不死,我死”等;
17、不得使用挑衅、命令、誓言、威胁等内容;
18、不得使用淫秽、色情、暴力、赌博、迷信以及各类含有“软色情”的宣传内容。
(三)虚假宣传类
1、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健康、科学、准确,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2、不得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做虚假宣传;
3、不得对产品的价格、优惠条件等作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虚构原价或降价原因、虚构优惠折价;不得虚构划线价,划线价应有明确依据;降价有相关条件的,应显著标明条件;
4、不得使用欺骗性或误导性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消费者购买;
5、不得虚构“原价”、“原售价”、“成交价”、“划线价”等价格,广告信息中出现“原价”、“原售价”、“成交价”、“划线价”等价格描述,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详细注明价格定义(见 相关注释附录);
6、不得使用无依据或无从比较的价格描述,如特价、员工价、内部价、底价、历史底价、指导价、出厂价、批发价、极品价、跳水价、跳楼价、冰点价、工厂价、清仓价、最低价、全网最低价、市场最低价、零利润等;
7、不得使用虚假、夸大、违反科学原则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8、不得夸大商品功效、引用无从考证的数据;
9、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消费者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误解;
10、不得使用虚假买家评论的内容做宣传;
11、不得使用疑似欺骗消费者的内容,应有明确清晰的活动规则,不得欺骗诱使用户点击,如全民免单、点击领奖、恭喜获奖、 点击有惊喜、点击获取、点击转身、点击试穿、点击翻转、领取奖品等;
12、不得以网站或其他平台名义为商品背书,如XX官方验证、XX力荐、XX推荐、XX销冠”等;
13、家电维修广告中不得使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词语,包括但不限于官方、官网、统一报修平台、全国中心、品牌客服中心等内容。
(四)图片类信息审核要求
1、创意图片视觉分辨率不得低于72像素;
2、创意图片不得出现低美观度的情形,如颜色刺眼、文字杂乱等;
3、创意图片不建议使用描边、拼接的视觉效果;
4、创意图片中不得出现文案被遮挡、截断等文案展示不完整的情形;
5、创意图片中商品等元素与背景的衔接须清晰,不可出现边缘锯齿及像素杂点;
6、创意图片中文案必须清晰可读,无锯齿、无噪点、不凌乱、不变形,元素及背景等整体视觉需和谐统一;
7、创意图片不得使用夸张特效、拉伸变形、大面积马赛克、翻转、倒立、模糊的图片;
8、创意图片不得使用新闻报道、播放器、系统消息、社交软件对话截图、考卷、报纸、表格、手机屏幕截图、电脑界面截图等样式;
9、创意图片使用拼接样式时,需注意拼接后的效果不得造成用户误解,不得将单图广告位的创意图片用白边切割成多图的情形,误导用户广告是多图的样式;
10、创意图片不得使用影响用户感官体验的画面,如脏乱不堪的实景、皮肤破损出血、皮肤密集斑点或痘痘、脚部水泡、皮肤溃烂等症状或病灶展示等;
11、创意图片中,主题为手机、电脑等商品的新品发布时,由于新品需保持神秘性,商品可不作明显展示,可放置场景图或新品发布图等;
12、各广告位创意图片制作需遵守广告位模板制作规范:京点书院-广告内容安全中心-模板下载。
(五)视频类信息审核要求
1、视频创意不得出现画面倒置、比例不合适、变形、遮挡、黑屏、模糊不清晰、凌乱、锯齿噪点、雪花、大面积马赛克、静帧、卡顿、不适配、无效水印、元素背景不统一、字幕展示不完整、文案翻转或倒立等影响用户观看的情形;
2、视频中不得出现文案被遮挡、截断的情形;
3、视频内容不得使用夸张、突兀的特效;
4、视频不得使用新闻报道、播放器、系统消息、社交软件对话截图等形式;
5、视频不得盗用他人素材,不得带有第三方水印;
6、视频不得出现影响用户感官体验的画面,如脏乱不堪的实景、皮肤破损出血、皮肤密集斑点或痘痘、脚部水泡、皮肤溃烂等症状或病理展示;
7、视频配乐不得使用鬼畜、恐怖类配乐;
8、视频创意不得出现无声音或背景音过于嘈杂等影响用户观看的情形;
9、视频字幕与口播须保持一致,字幕排版不得堆砌、杂乱,内容显示须清晰、完整以保持良好的观看体验;
10、视频口播内容不得使用不文明用语,不得对比或贬低其他产品、服务,不得涉嫌挑衅等。
(六)其他类审核要求
1、创意图片中展示的商品、利益点信息需在链接中前3-5屏内明确体现;
2、不得使用诱导用户点击的内容,如虚假搜索框、虚假关闭按钮、虚假加关注、虚假视频播放键、鼠标箭头、鼠标手、虚假轮播号、虚假翻页、虚假撕页、虚假关窗、虚假加载、虚假弹窗、虚假进度条等虚假功能性内容;
3、不得出现活动已过时效,导致用户无法通过广告参与相关活动的情形;
4、链接中不得出现商品已下架,导致用户无法通过该链接购买相关商品的情形;
5、不得出现链接页面无效或提示页面不存在等无法正常链接到商品、店铺或活动的情形。
(七)广告用语类
1、需要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以简体汉字为主,不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拼音、繁体字、非标准汉字、方言等,如借用某字为谐音字,需要在该字上加引号以示区别或者进行字体突出设计;
2、使用汉语拼音时,需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合规格式参考:“xin”新;
3、不得使用非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字、词、短语、成语等,如网络语言等;
4、不得使用错别字,如“优惠卷”的正确书写格式为“优惠券”;
5、使用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等,应当易于辩认,不得引起误解;
6、数字、标点符号和计量单位等用法,应当正确、规范,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不得包含无意义的符号,如“:)”、“*”、“#”等;不得包含无意义的数字,如单独使用一串无法让消费者理解其含义的、与广告推广产品或推广目的无关联的数字等;
7、不得使用表意不明的病句,需注意语义表达要完整、清晰明确,句子要通顺,不得出现歧义等;
8、不得使用“zui”、“醉”、“蕞”等字规避“最”相关内容,如zui高级、zui佳等绝对化用语;
9、不得使用JC、小阳人、yq、役情等规避警察、疫情相关管控内容;
10、常见平台名称/app名称不得使用不规范用语用字表达,如拼多多=拼夕夕、网易云=网抑云、朋友圈=pyq、微店=V店、微博=围脖、小红节=小红薯等;
11、常见营销类的内容不得使用不规范用字,如钱=金¥、赚钱=赚米/赚Q、白嫖=白piao、大牌=big牌、福利=浮力、直播间=啵啵间/zbj、包邮=包油/bao邮、单价=dj、5万=5w等;
12、常见品牌名称不得使用不规范用语用字表达,如lv=驴牌、香奈儿=香奶奶、麦当劳=M记/m当劳、雅诗兰黛粉底液=雅诗D粉di液等;
13、不得使用缩写梗/谐音梗(常用于饭圈用语),如搞快点=gkd、阴阳怪气=yygq、对不起=dbq、直情实感=Zqsg、你说的对=nsdd、永远的神=yyds、漂亮姐姐/妹妹哥哥弟弟=plj/plmm/plgg/pldd、打扰了=drl、小姐妹=对m、盛世美颜=ssmy、血雨腥风=yx、小可爱=小可耐、大可不必=duck不必、泪流满面=内牛满面、猕猴桃=迷hotl、拜拜了=886、救救我=995、外国人=歪果仁、姐妹=集美、喝酒=喝9、光脚=光jiao、必死=bis5、谁=sei、干啥=顺哈等;
14、网络流行词若未替代常规汉字,则支持使用,如菜鸟、炒鱿鱼;
15、不得使用变形字,如肥胖=月巴月半、月半等;
16、不得将emoji表情代替文字使用;
17、不得使用绝对化或虚假的无法考证的夸张性表述词语,如最高级、最便宜、最新、最受欢迎、最低价、最流行、首选/个/款/家、独家、第一、NO.1/TOP1、唯一、大牌、创领、领先、王牌、王者、xx之王、冠军、领袖、领导、缔造者、至尊、巅峰、100%(需要提供国家证明)、国际品质、正品、国家级、国际级、世界级、宇宙级、顶级、尖端、顶尖、终极、独一无二、绝无仅有、史无前例、前无古人、永久、万能、祖传、秘制、特效、强效、奇效、无敌、纯天然、零化学、无副作用等以及含义相同或近似的其他词语;
18、不得使用激发消费者抢购心理的文案,如再不抢就没了、没有它就别XX、错过就没机会了、错过今天再等一年、不会再便宜了、万人疯抢、全民疯抢抢购、卖抢疯了等;
19、不得使用专家推荐、质量免检、无需国家质量检测、国家(国家免检)、填补国内空白、国际品质、免抽检、使用人民币图样(央行批准除外)等与权威有关的词语进行宣传;
20、不得使用含有功效断言或保证类文案:
21、无效退款、安全无害、疗效最佳、药到病除、毒副作用小、无毒、保证高产、无依赖等;
22、数值+量词+效果类:如*滴(粒、颗、天、次)见效(见奇效),*丸(瓶、只)搞定(解决、击退、甩掉、终结)等;
23、数值+动词+效果类:如一喝即白、一吃即白、一洗白、一擦就好、喷一次就断痒、一喷入睡、一喷秒睡、一敷即白、一洗黑、一敷见效、一喷长头发、一抹XX等;
24、不得使用“指向明确的人群+都/必/全” 等断言类文案,如90后必备、男/女人必备、山东人必备、本地人必备、年轻人必备、美女必备等内容;
25、不得使用“做某事+都/必/全”、“XX必行”等承诺类文案,如考试必中、使用这个,工资上涨等;
26、医疗类广告,包括但不限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不得使用“必备”等相关表述。
(八)低俗、血腥暴力、引人不适的内容
1、不得使用暴露的人物及卡通形象,如露胸/沟/背/臀部/大腿根部、重点凸显胸部或私处等内容,在使用吸奶器、乳头保护器、乳垫等商品的展示中不得出现真人或卡通类乳房展示画面;
2、不得出现色情类姿势、大面积裸露或展示私密敏感部位的内容,如翘臀、趴着、躺着、跪姿等;
3、不得使用带有性暗示的动作、表情、场景等,如故意抚摸身体、舔舐食物、舔咬嘴唇、露舌头、宽衣解带、真人接吻及其他暗示性内容;
4、不得使用易产生性暗示的拍摄视角,如局部身体特写等;
5、不得使用性暗示、性挑逗等易使人产生性联想的内容,如宅男福利天堂,老司机才懂,求约、求勾搭、可约,空虚、寂寞,需要安慰、喜欢粗放的、很主动等;
6、不得使用情色影片、情色文学作品相关的名称、内容等;
7、不得出现性行为、生殖器相关的文案描述、声音或场景展示;
8、不得出现两性相关器官及生殖细胞的模拟图、解剖图、漫画等,如肾、乳房、卵巢、子宫、生殖器、肛门、精子、卵子等;
9、不得宣传原味内衣等低俗内容;
10、不得使用血腥、惊悚、残忍等引人身心不适的内容,如鲜血淋漓、血液喷射的场景或带血的肉、动物内脏、剥了皮的动物等;
11、不得出现杀戮、打、砍、剁、砸、烧等宣扬武力,凶杀、群殴、恶性事件等使人感到生命财产受到威胁的内容;
12、不得使用阴森氛围、鬼怪、灵异、丧葬、尸体等相关素材;
13、不得推广人体分泌物,如鼻涕、尿液、粪便、口水、私处分泌物、血液、耳屎、腋下的汗液等;
14、不得使用影响用户感官体验的伤口、肌肤病症等画面,如大面积头皮屑/疤痕、密集痘痘、分泌物等内容;
15、不得使用引人不适的动物素材,如密集的蟑螂、老鼠、蜘蛛、蛇等内容;
16、不得使用引人不适的遐想类文案,如螨虫在痘痘里繁衍、螨虫啃食皮肤等内容。
(九)促销活动、利益点相关(见 相关注释附录)
1、不得使用活动时效已过期的图文内容;
2、不得使用“随时结束”、“仅此一次”、“随时涨价”、“马上降价”、“最后一波”等虚假、无法确定时限的词语;
3、限时活动需注明具体活动时间,如一天、今日、今天、几天几夜、最后、倒计时、趁现在、仅限今日、今日特惠等,需在广告信息中明确活动日期;秒杀、就几天、仅限、周末、周年庆、特惠趴、购物大趴等,可在链接中详细注明具体活动日期即可;所有团购类词语,如闪购、品牌团、精品团、单品团等,需在广告信息中注明具体活动日期,日期具体到年月日,日期格式;
4、创意图片中文案利益点及商品,需在链接中显著位置明确体现;
5、创意图片中的利益点要与链接中的利益点保持一致;
6、京豆作为利益点时,需确保发放规则明确,且真实发放,避免虚假宣传;
7、表明推销商品、附带赠送礼品的,如送好礼、大礼包、买一送一、买即赠等内容,应当在广告信息中注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信息中出现XX折等促销信息时,需在广告信息中注明详细折扣信息;
8、抽奖式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五万元,如最高奖是物品使用权、服务等形式的,需在链接中注明使用时限和具体的发放回收规则,且该物品使用权、服务等的市场价格不超过五万元;
9、不允许在广告中出现以物质或金钱承诺为条件鼓励、引导用户进行“好评”的营销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好评返物(京豆、话费、购物券、礼包等)、好评返现、五星好评返现等内容。(十)资质类要求
1、商家须通过审核系统后台上传相关资质文件(路径:京准通账户中心-资质&协议-商家资质)。
2、商家须确保提供的所有相关资质文件(包括提供的涉及第三方的相关资质,如商标注册证、商标授权书等)真实、合法、有效,否则网站有权按照本规范相关规定处理。
(十一)授权证明类
1、使用明星、名人的肖像、代言、推荐、明星同款等,商家需确认已获得明星、名人本人或其经纪公司与商家签订的肖像授权书或代言合同,明星代言合同或授权书需完整、有效,包括但不仅限于具体代言明星、明星所代言产品或品牌、授权使用范围包括网络、合同有效期、授权方清晰的盖章签字等内容;
2、使用他人的音乐、视频作品、动漫、文学作品等,商家需确认已获得相应音乐、视频、动漫、文学等作品的版权或已取得相关作品版权人的合法授权的证明文件;
3、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卡通形象、影视作品剧照、游戏图片、LOGO、在线表情等内容的,商家须确认自行拥有其所有权或已取得其所涉权利人(公司或个人)的合法授权;
4、出现媒体或活动方的指定、推荐、合作信息等情况,如xx卫视推荐、xx指定饮品、xx网合作伙伴等,需要提供完整的合作协议或授权书,体现贵公司与该媒体或机构的广告合作细节(包括但不仅限于使用范围包括网络、合同有效期、授权方清晰的盖章或签字),并注明可以使用推荐等字样进行网络推广等内容;
5、推广获得奖项、特殊荣誉、评比检测结果等,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6、推广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技术,需提供相关专利证明文件,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进行广告宣传;
7、推广3C认证,需提供相关3C认证证明文件;
8、使用非授权的文字、商标、Logo,需提供授权资质证明文件;
9、推广“中华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非遗传承人”等,需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证明文件;
10、使用国家地理协会标志等,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1、推广“百年老字号、百年品牌、老字号”等,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12、使用品牌相关形象,需要提供品牌出具的授权书;
13、不得使用“伪科技”类词汇,如使用“富氢、富氧、脱糖、纳米、石墨烯、量子、暗物质、地震预警”等内容,需提供相应的专利或证明文件;
14、非官方店铺,如专卖店、专营店等宣传“官方正品”,需提供品牌官方出具的授权资质证明;
(十二)数据引用、材料、成分、效果类
1、引用材料应与原始出处内容相符合,不得虚构、调换、夸大引证材料,不得存在断章取义、隐瞒事实、曲解原意、引发受众误解等情况;
2、使用“销量XX件、好评XX条、畅销XX年”等数据,需提供相关数据证明文件;
3、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的数据, 涉及引用第三方调查、统计数据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注明数据来源,相关数据有适用范围或者有效期限的,应当同时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在广告中注明;
4、涉及性能、功能的数据来源于实验结果或者调查结果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注明数据来源,如果实验或调查的条件、方法、范围等具体内容,对消费者正确理解相关广告数据宣称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同时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在广告中注明;
5、使用“XXX商品同行销量第一、XXX商品销量全国遥遥祝领先”等,需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并注明数据来源和时间;
6、使用“全球全国畅销XX年、专注于某个领域XX年”等,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
7、使用“数值+时间+效果”类描述,例如,*小时/天/周/月达到**效果,如*天起效、*天美白等,需提供对应功效证明资质及说明周期内可达到描述效果的检测报告或相关权威证明文件,并在推广文案旁真实、准确的注明数据出处、适用范围(限制条件)、有效期限(如有)等,例如:上述数据来自***检测机构,在***条件下的检测评估结果,实际效果因人而异,数据仅供参考;
8、涉及牛皮革、头层牛皮、头层漆皮,均需提供牛皮革质检报告;牛皮、真皮、羊皮、鳄鱼皮等,需提交相关质检报告;赠品涉及到此类亦需要提交质检报告;
9、“零甲醛、0含量、防雾霾、防辐射”等内容,需提交相关检测证明文件;
10、“0添加”仅指向产品未添加某一成分,需提供相关的检测证明文件;
11、“除菌率、抑菌率、杀菌率、除螨率、除醛率、化妆品成分占比”等,请提交相关检测证明文件,如除螨率99.5%、x精华含5%烟酰胺等;
12、“抗风xx级”、“抗雪xx级”等具体等级描述,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十三)活动类
1、详情页内容应保持时效性,节日类的活动,不得超过节日结束日3天。大型活动(比如双11,双12)时间延期1个月。
2、需对活动中出现的限时、限量、限购进行具体说明,标明活动时间、活动数量、限购条件。
3、平台限制投放活动类型
3.1、限制投放促销活动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线上实物商品0元购、1元购、免费试用、预付充值、虚构原价折扣促销。
3.2、其他限制投放活动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代言人选拔、模特演员选拔等。
3.3、包括但不限于众筹、1元夺宝等。
4、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审核规范
4.1、抽奖式有奖销售,活动奖品最高奖不得超过50000元。
4.2、若以特定物品的使用权为奖品的,奖品金额以该特定物品自身的价格为评估标准,而非使用权的价格。
5、以红包元素作为创意的,不得以“开”、“拆”、“领”、“抽”、“抢”等元素诱导点击。
6、活动内容中,不得出现 “本活动由XXX享有最终解释权”的格式条款。
7、活动、任务赚钱类广告主管控规则
7.1、广告素材需添加警示语。如“具体金额以实际活动规则为准”“实物兑换以实际活动规则
7.2、不得含有具体任务完成情况/时间+收益明细的保证性承诺。如“今日收入xx元”“走xx步赚xx元”等。
7.3、不得出现充值内容,涉及充值内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7.4、通过完成任务可直接获取或兑换现金,外层素材展示金额(包括外层素材展现的实物价格/价值)不得超过300元。
7.5、通过完成任务可兑换小额实物奖品,兑换金额价值不得超过300元。
7.6、涉及实名制物品不得参与兑换活动,如演唱会票、机票、火车票等。
7.7、广告素材不得出现具体兑换比例,如“1600金币=1元”、“11234步=1.23元”。
8、推广“首发、首销”相关活动,需要提供品牌方的首发/首销资质证明;
9、推广公益类活动(例如:组织发动社会大众进行捐钱、捐物),需要提供相关公益类资质证明文件;
10、推广捐赠情况,需提供被捐赠方出具的证明文件,捐赠情况需要与捐赠证明中的内容保持一致;
11、消费者参与评比类活动等信息的,商家需提供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十四)其他类
1、授权出售其他品牌商品或采用其他品牌商品进行加工、生产,需要提供相关品牌授权合作资质;
2、使用“原装、原产地”时,进口商品需提供进口报关单或原产地证明文件;非进口商品需提供相关授权证明文件;
3、推广进口、出口商品及材料等,需要提交进口、出口报关单;
4、推广所有钱币/纪念币等需上传央行批准证明和企业营业执照;
5、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为外文时,需提供中文翻译文件。
(十五)其他注意事项
1、收集使用用户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用户同意;
2、不得贬低、诋毁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3、不得含有引流外部网站的内容,如外链二维码图片、股票代码、电话号码、微信号码、QQ号、QQ群号或其他社交软件号码等;
4、落地链接不得是纯软文形式;
5、不得使用其他平台图标及相关宣传;
6、不得使用“最终解释权”类文案,如“XX公司拥有最终解释权”、“本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XX所有”等内容。
二、行业审核注意事项
(一)明星代言
1、明星不得为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2、违法失德明星不得进行广告代言活动,不得通过参加访谈、综艺节目、直播等方式变相开展广告代言活动;
3、因代言虚假广告被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明星不得进行广告代言活动;
4、明星以品牌“体验官”、“推荐官”、“形象大使”等名义为企业或者品牌整体形象进行广告代言的,广告中应当标明或者说明明星使用的该企业或者品牌的商品名称;
5、不得以饰演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革命领袖、英雄模范等形象或近似形象进行广告代言(以饰演的其他影视剧角色形象进行广告代言的,应当取得影视剧版权方授权许可);
6、十岁以下的儿童不可以担任代言人,有授权以及免责声明也不可以;
7、不得为法律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禁止提供的服务进行广告代言;
8、不得为校外培训、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进行广告代言;
9、不得利用专业人士或者受益人为教育、培训行业的企业进行广告代言;
10、不得利用专业人士为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行业的企业进行广告代言;
1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规则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食品类
1、不得使用医疗用语和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2、不得直接或者间接的宣传对疾病的治疗、预防作用,或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预防作用;
3、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广告不得宣传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份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4、食品中不得添加金银箔粉,不得宣传金银箔粉相关内容;
5、药食同源物质单独作为商品,商品性质属于食品时,不得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商品性质属于中药材或者中药饮片时,需符合药品广告审核标准;如人参、西洋参、党参、葛根、三七/田七、天麻粉、石斛、灵芝、当归、何首乌、益母草、淫羊藿、牛蒡子、牛蒡根、珍珠(食用珍珠)、藏红花/红花、雪莲等;
6、不得出现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承担食品检验职责的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的名义向消费者推荐食品的内容;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规则禁止的其他情形。
(三)奶粉类
1、奶粉广告请注明“0-12个月龄奶粉不参加任何广告投放”;
2、声称生乳、原料乳粉等原料来源的,应当如实标明具体来源地或者来源国,不得使用“进口奶源”、“源自国外牧场”、“生态牧场”、“进口原料”等模糊信息;
3、不得明示或暗示奶粉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4、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具有益智、增加抵抗力或者免疫力、保护肠道等功能性表述;
5、不得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关于产品的成分、能量、营养物质含量等表述必须准确,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该奶粉可以替代或优于母乳,以及该奶粉的成分接近母乳、母乳化或含有母乳成分,如亲和母乳、亲和人体等内容;
6、涉及营养素功能宣传必须具有科学依据,提供相应证明文件,营养素功能的宣称不作为对奶粉功能的宣称;
7、不得利用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以及食品检验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组织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8、不能使用“婴儿”的字样,或出现1周岁以内婴儿的形象、声音等与婴儿有关的特定要素;
9、幼儿奶粉及其他乳粉广告中使用与幼儿有关的特定要素的,应当明显与婴儿相区别,如展现幼儿独立行走或者其他1周岁以上儿童的状态;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审核规则禁止的其他情形。
(四)酒类
1、商家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酒类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文件发布广告;
2、酒类广告应当符合卫生许可事项,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
3、经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有医疗作用的酒类商品,需提供《广告审查表》或《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及其广告样件;
4、酒类广告中涉及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评比活动应当真实、合法,奖项表达应当准确、清楚,注明评奖单位、评奖范围和获奖时间;奖项表达中不得违法使用绝对化用语;
5、不得诱导、怂勇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6、不得出现饮酒的动作;
7、不得出现表示驾驶车、船、飞机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
8、不得含有诸如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不科学的明示或者暗示;
9、不得向未成年人介绍、推荐酒类商品;
10、不得以未成年人的名义或者形象介绍酒类商品或者出现未成年人购买、消费酒类商品的内容;
11、不得出现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或者暗示内容;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审核规则禁止的其他情形。
(五)化妆品
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
(1)投放广告需要提供的资质:
1、发布特殊化妆品广告,或者宣传特殊化妆品功效,需提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国产/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
2、已注册过用于育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的化妆品,可在2025年12月31日前继续发布广告,需提供《国产/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
3、《国产/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未审批的功效宣传,需提供国家检测机构出具功效评价报告,或权威机关认证的第三方实验室机构出具的实验室评价报告;
4、涉及性能或者功能、销量方面数据的,应当表明出处,相关数据有适用范围或者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涉及性能、功能的数据来源于实验结果或者调查结果的,如果实验或调查的条件、方法、范围等具体内容,对消费者正确理解相关广告数据宣称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同时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在广告中标注;
5、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的,必须持有轻工业协会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书;
(2)注意事项:
1、不得虚假夸大化妆品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
2、不得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
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产品具有医疗作用;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4、美容护肤类商品不得宣传护肤品有脸部填充功效、去眼袋等功效,如脸部凹陷、膨苹果肌、泪沟、丰太阳穴、去眼袋等;
5、不得使用“祛痘、祛斑、祛黑眼圈”等绝对化效果承诺文案,可以使用“清痘、淡斑、淡黑眼圈”类文案;如商品名称中含有以上文案,可以使用其名称,不可宣传其功效;
6、不得使用功效诱导文案,如....请进来、....别点、不要去....、已帮助....、越严重越有用、白到没朋友、用过都....、真的白了、脸不凹了、脸干净了等;
7、不得使用医疗术语,如处方、药用、治疗、解毒、抗敏、除菌、无斑、祛疤、溶脂、瘦身及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8、以化妆品名义注册或备案的产品,不得宣称“药妆”、“医学护肤品”、“药妆品”概念;
9、不得使用“械字号面膜”或近似名称的称呼;
10、广告中宣传化妆品名称不得含有“中药”、“中草药”、“中药精华”等用语,如 “中药染发剂”、“中药精华洗发液”等;
11、不得将“中药”、“中草药”、“中药精华”等词语与化妆品商标、品类等联合使用,产生化妆品等同于“中药”、“中草药”、“中药精华”的语意,如“中药精华 XX产品”等;
12、不得将“中药”、“中草药”、“中药精华”等词语与化妆品功效组合使用,使消费者对化妆品的作用机理和使用范围产生误认,如“中药去屑”等;
13、化妆品中添加有法定允许的中药成分的,可以在化妆品广告中出现具体的中药材品名,如“人参”、“首乌” 等;
14、不得使用 “适用于全人群”、“全家使用”等词语暗示产品使用人群包含儿童;
15、以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为诉求对象的儿童化妆品广告中请标注“应当在成人监护下使用”等警示用语;
16、非儿童化妆品广告不得以图案或其他形式明示或暗示为儿童用化妆品;
17、儿童化妆品宣传安全无毒、环保材质、无毒、不伤皮肤、成分自然、天然成份、温和不刺激、不含防腐剂、不含抗生素、不含激素、不含香精等内容,需要提供相关检测证明文件;
18、使用人群为婴幼儿(0~3周岁,含3周岁)的化妆品,功效宣称仅限于清洁、保湿、护发、防晒、舒缓、爽身;使用人群为儿童(3~12周岁,含12周岁)的化妆品,功效宣称仅限于清洁、卸妆、保湿、美容修饰、芳香、护发、防晒、修护、舒缓、爽身;
19、儿童化妆品广告不得进行“祛斑美白”、“祛痘”、“脱毛”、“除臭”、“去屑”、“防脱发”、“染发”、“烫发”等与儿童化妆品使用目的不一致的功效宣传;
20、儿童化妆品广告不得出现与食品有关图案,或者易使儿童化妆品与食品、药品等产品相混淆,可能产生儿童误食、误用的内容;
21、儿童化妆品广告不得使用“基因技术”、“纳米技术”等文案,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或者食品有关图案;
2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规则禁止的其他情形。
(六)牙膏
牙膏产品在进行广告宣时应当真实、合法,不能宣称具有医疗作用;不能宣传缺乏或无科学依据的内容;宣传特殊功效应有功效评价报告支持;非牙膏产品广告不得冒充牙膏进行误导宣传。具体注意事项如下:
1、牙膏广告可以宣传商品的基本功能,包括清洁口腔、减轻牙渍、减少软垢、洁白牙齿、减少牙菌斑、清新口气、清爽口感,维护牙齿和牙周组织(含牙龈)健康,保持口腔健康等;
2、牙膏广告不得使用疾病名称、医疗用语等进行宣传;如解毒消肿、活血化瘀、抑制溃疡、缓解牙周炎、抑制炎症、消炎、清炎缓痛、抗幽门螺旋杆菌、祛除幽门杆菌、抑HP、感染阳性率下降等内容;
3、牙膏广告不得虚假宣传促长牙、促进幼儿长牙、补牙洞、修补牙洞、闭合牙缝、稳固牙松动、让牙齿再生等内容;
4、功效型牙膏广告宣传防龋、抑制牙菌斑、抗牙本质敏感、减轻牙龈问题、除渍增白、抗牙结石、减轻口臭、改善口腔问题等功效时,需要提供口腔医学机构出具的相关功效评价报告,或由国家权威机关认证的第三方实验室机构出具的实验室评价报告;
5、牙膏广告宣传“洁白牙齿”、“除渍增白”等功效仅针对外源性着色的,应当在广告中明确提示,不得使用PS等技术对使用前后的效果进行虚假演示;不得对白牙功效进行承诺性的描述,如白牙、黄牙没有了、去黄牙、刷牙**次,不如用它1次、不用洗牙等;
6、“口腔抑菌膏”、“冷敷凝胶”等非牙膏产品,在广告中不得以“牙膏”名义进行宣传;“口腔抑菌膏”、“冷敷凝胶”等属于医疗器械产品的,须提供医疗器械的《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宣传内容与《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中审批的内容保持一致,不得夸大或虚假宣传;
7、儿童牙膏广告不得宣传“安全可食”、“可吞咽”等内容,不得标注“食品级”、“可食用”等词语;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规则禁止的其他情形。
(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根据《广告法》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1)广告审查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投放广告需要提供的资质:《广告审查表》或《广告审查准予许可决定书》及其广告样件
(3)注意事项:
1、发布含有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产品名称、适应症、功能主治、产品使用范围、保健功能、配方、营养学特征以及其他关联性内容的广告,在发布前需要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批通过后,方可发布;
2、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只宣传产品名称(含药品通用名称和药品商品名称)的,无需审查;
3、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等其他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只宣传产品名称的商品除外;
4、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广告,不得进行剪辑、拼接、修改,不能进行夸大、虚假宣传;已经审查通过的广告内容需要改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5、不得使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行业协会、其他社会团体或组织、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及其人员等名义、形象作推荐证明;
6、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推荐官、体验官、专家、学者、医师、药师、临床营养师、神医、老中医、医护人员、患者等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7、不得含有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治疗所有疾病、适应所有症状、适应所有人群,或者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
8、不得夸大产品功效或扩大适宜人群范围,明示或者暗示适合所有症状及所有人群;
9、有关适用范围和功效等内容的宣传应当科学准确,宣传和引导合理使用商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怂恿公众购买使用;
10、不得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当的表现形式,通过渲染、夸大某种健康状况或者疾病所导致的危害,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产品会患某种疾病或者加重病情的内容;
11、不得含有“安全”“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明示或者暗示成分为“天然”,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
12、不得含有“热销、抢购、试用”“家庭必备、免费治疗、免费赠送”等诱导性内容;
13、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14、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性内容;
15、不得含有怂恿消费者任意、过量使用药品、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内容;
16、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咨询电话(咨询热线)、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即销售商品时不得指向某个诊疗机构);
17、不得利用处方药或者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的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
18、不得使用与处方药名称或者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名称相同的商标、企业字号变相发布广告,也不得利用该商标、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进行广告宣传;
19、不得含有表示产品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对产品的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作说明;
20、不得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21、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报道等形式变相发布广告;如,对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教育科研人员的专访、专题报道中,不得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22、药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说明书为准,涉及药品名称、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不得超出说明书范围;
23、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非处方药标识(OTC)和非处方药品忠告语 “请按药品说明书或者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24、不得明示或暗示使用该产品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或升学、考试的需要,能帮助改善或提高成绩,能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能增高、能益智等内容;
25、不得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如各类疾病信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或医疗科学、医学科学以外的科技成果;
26、医疗器械广告的内容应当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
27、医疗器械广告涉及医疗器械名称、适用范围、作用机理或者结构及组成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28、推荐给个人自用的医疗器械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29、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中有禁忌内容、注意事项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内容或者注意事项详见说明书”;
30、强脉冲光脱毛类产品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需严格按照广告审批内容进行宣传;
31、医用敷料不得含有“美容”、“保健”等词语;
32、非医疗器械商品,如膏药贴、矫姿带等,不得出现功效宣传、效果展示等内容;
33、保健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4、保健食品广告涉及保健功能、产品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含量、适宜人群或者食用量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或者备案凭证、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说明书范围;
35、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保健食品不是药物,不能代替药物治疗疾病”,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并显著标明保健食品标志、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
36、保健食品广告不得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37、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出现夸大、无法考证的文案,如“强力、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祖传秘方、古方”等;
38、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注册证书和产品标签、说明书为准;
39、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涉及产品名称、配方、营养学特征、适用人群等内容的,不得超出注册证书、产品标签、说明书范围;
40、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适用人群、“不适用于非目标人群使用”“请在医生或者临床营养师指导下使用”;
41、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42、在向个人推荐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不得利用消费者缺乏医疗器械专业、技术知识和经验的弱点,使用超出产品注册证明文件以外的专业化术语或不科学的用语描述该产品的特征或作用机理;
43、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其他任何广告不得涉及疾病治疗或预防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4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规则禁止的其他情形。
(八)医疗广告
根据《广告法》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1)广告审查机关: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中医医疗广告审查部门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
(2)投放广告需要提供的资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广告成品样件表》、《医疗执业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
(3)名词解释:
1、医疗广告:指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间接介绍医疗机构或医疗服务的广告,如体检、基因检测、医疗美容、中医问诊、口腔齿科、孕产服务、互联网医院服务等;
2、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3、互联网医院:指在线咨询、智能问药、药品快递到家;
(4)注意事项:
1、医疗机构需在发布医疗广告前申请医疗广告审查,非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医疗机构,不得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不得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
2、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除联系电话外,发布的内容必须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一致;
3、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
4、医疗广告内容需要改动或者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发生变化,与经审查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不符的,医疗机构应当重新提出审查申请;
5、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6、医疗服务广告不得对食品、保健食品、消毒产品、化妆品宣传疾病治疗功能;
7、不得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不得宣传戒毒治疗方法;
8、不得宣传诊疗效果,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性内容;
9、不得含有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内容;
10、不得含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内容;
11、不得含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的内容;
12、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如推荐官、体验官等;
13、不得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
14、不得利用行业协会以及其他社会社团或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使用患者名义或者形象进行诊疗前后效果对比或者作证明;
15、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人物专访、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
16、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制造“容貌焦虑”,将容貌不佳与“低能”“懒惰”“贫穷”等负面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或者将容貌出众与“高素质”“勤奋”“成功”等积极评价因素做不当关联;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规则禁止的其他情形。
(九)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根据《广告法》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1)广告审查机关:
1、农药: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
2、兽药: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投放广告需要提供的资质:
1、农药:《农药广告审查表》
2、兽药:《兽药广告审查表》
3、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饲料生产许可证》,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需提供《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
(3)注意事项:
1、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3、不得说明有效率、治愈率;
4、不得含有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5、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同类产品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6、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性的内容;
7、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8、不得含有“最高技术”、“最高科学”、“最进步制法”、“包治百病”等绝对化的表示;
9、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误解;
10、广告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
11、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12、广告宣传内容需与广告审查资质中审批的内容保持一致,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13、饲料、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者宣传;饲料中添加药物饲料添加剂的,可以对所添加的药物饲料添加剂的作用加以说明;
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审核规则禁止的其他情形。
(十)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
(1)投放广告需要提供的资质:
1、种子:《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农作物品种登记证书》/《林木良种证书》
2、种畜禽:《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3、水产苗种:《水产苗种经营许可证》
(2)注意事项:
1、关于品种名称、生产性能、生长量或者产量、品质、抗性、特殊使用价值、经济价值、适宜种植或者养殖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的表述应当真实、清楚、明白;
2、不得作科学上无法验证的断言;
3、不得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
4、不得对经济效益进行分析、预测或者作保证性承诺;
5、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审核规则禁止的其他情形。
(十一)房地产
(1)投放广告需要提供的资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预售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
(2)注意事项:
1、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不得使用诸如“100平方米高拓房”“8平方米精装极小户”等容易引起误导的模糊用语;
2、不得涉及明示或暗示保值/升值、对未来效果/收益的保证性承诺,如价值/价格洼地、价值/价格高地、投资高地/洼地、小投资大回报、一铺养三代、以房养学、即买即收租、即买即赚、年收益x%、物业价值涨5倍、物业价值增50%、实力保障财富升值、买到即赚到、年回报率高达14.2%、开盘必爆抢、热销必升值等;
3、不得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
4、不得含有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如宣称走路10分钟达到xx医院、开车半小时直抵市中心,坐地铁20min直达机场、距离xx仅10分钟路程等;
5、不得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6、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的内容,如算卦、行运、旺族、风水宝地、龙脉宝地、龙脉灵地、吉屋、吸龙气、上风上水等;
7、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如编造“最新通知”“新政”等;
8、不得出现有悖于社会良好风尚和奢侈享乐的生活方式的说明和渲染;
9、不得宣传“x租界”等损害国家、民族尊严的内容;
10、不得含有购买境外房地产可移民或者取得居住权等承诺性内容;
11、不得含有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1)不得含有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未竣工商品房内容;
2)不得含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内容;
3)不得含有集资或者变相集资内容;
12、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开发企业名称;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预售或销售许可证书号;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13、不得混淆房屋土地使用性质和房屋用途:
1)不得将实际用途为“办公”、“商铺”等商业办公性质的房地产宣传为 “住宅” “公寓”“酒店式公寓”等;
2)不得修改或隐瞒已核准的房地产项目名称中涉及商业的元素,如“商业广场”“办公楼”等,自行使用其他名称进行宣传,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居住用房;
3)不得使用“定居”“安家”等词语,或者起居室、卧室、厨房等房间效果图,使消费者误认为实际用途为“办公”“商铺”等商业办公性质的房地产是住宅的广告内容;
14、不得含有擅自改变房屋单元空间分割及“买一层享两层”“买一层送一层”等明示或者暗示违规插层内容的误导广告宣传;
15、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不得宣传“1万元即可买到一个洗手间”;
16、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一律以人民币标价,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17、涉及价格优惠的,应当标明优惠的期限和方法,不得采用购房者无法辨明的数量限制来表示;
18、用地图表示地理位置的,应当以测绘管理部门公布的地图为标准,按比例表示;
19、涉及项目位置表示的,应以从该项目与具体参照物的实际距离表示,也可以具体路名路牌号表示,不得使用时间概念来表示距离,不得使用“紧邻”“周边”等模糊不清的地理概念;
20、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21、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规划中”或“建设中”;
22、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23、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项目的效果图;
24、使用建筑涉及效果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
25、涉及银行贷款服务,应当载明提供贷款银行的名称,标明贷款的最高额度和最长年限;
26、涉及机构提供分期付款的,需标明分期付款的年限、最高额度以及付款方法;
27、购房贷款的比例、利率和年限应当符合当地房地产调控政策,不得宣传免首付、零首付、首付贷等内容;
28、不得承诺可以代办公积金贷款服务,不得含有非银行机构可以提供贷款的内容;
29、不得含有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蓝印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30、不得宣传“学区房、学位房”,将住房与学位挂钩;
31、涉及物业管理内容,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32、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该项物业管理内容尚未实现”;
33、有表示入住条件的,应当完整、清楚注明;
34、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评估师和评估时间;
35、使用地名的,应当使用市地名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的地名;
3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规则禁止的其他情形。
(十二)教育培训
(1)发布广告需要提供的资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需包括“教育培训”
(2)注意事项:
1、不得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示的保证性承诺;
2、不得涉及直接明确的保证性结果,如保过、包过、保过班、稳过、轻松通过、一次通过、保录、一战成硕、免考包过、考不过退款、一次取证、一次通关、一次搞定、一学就会、保就业、成绩突飞猛进、成绩暴涨、通过率/录取率达XX%、考不过退款、赢在起点、圆名校梦/大学梦/本科梦、x年拿证、x月提升x分、保就业、1个月见证奇迹、1个月拿证书、发学历等;
3、不得承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学制/学历信息,如无学历升本科、1年本科(自考本科最低1.5年可毕业)、无需去学校、无需学习、无需上课;
4、不得涉及虚假“拿证”承诺,如毕业双证、毕业即获毕业证+学位证、毕业拿文凭、一考双证、轻松拿证、快速取证、快速拿证、拿证快、毕业即本科学历、在XX机构成功取得本科;
5、不得涉及可获得高薪、高回报类保证性承诺,如年薪20万、助力月薪过万、挑战月薪翻倍、挑战时薪xxx元、薪资惊人、理财躺赚/轻松赚/安心赚、实现财务自由等;
6、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员、考试命题人员等参与教育、培训;
7、不得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如不得使用教师的名义或形象(包括演员扮演的教师)、学员培训效果、学员“现身说法”直接或间接作推荐证明,以及从用户评价中挑选好的用户评价进行刻意展示;
8、不得以高校及所属机构或个人的名义,面向社会(或与其他办学机构合作)发布非学历教育招生广告;
9、不得对提高学习成绩、通过考试以及就业等作出缺乏依据的承诺,如“保证三个月提高学习成绩”、“签约保过”(保证通过考试)等;
10、不得模糊自学考试助学活动与主考学校学历教育的关系区别;
11、不得混淆技师学院、专修学院、研修学院等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与开展学历教育高校的性质区别;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审核规则禁止的其他情形。
(十三)钱币及衍生品
(1)投放广告需要提供的资质:
1、使用人民币图样,或者发布含有人民币图样商品的广告,需提供《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图样使用许可批准文件》;
2、发布流通人民币以及装帧的流通人民币广告,需提供《中国人民银行经营流通人民币许可证》、《中国人民银行装帧流通人民币许可证》;
3、发布人民币纪念币广告,需提供中国人民银行相关公告文件;
4、发布以其他国家和地区名义发行的法定贵金属纪念币广告,需提供该纪念币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进口的审批文件和该纪念币海关报关凭证;
5、推广纪念章,需提供对应产品的经销授权;如涉及冬奥会主题等,需提供相关部门批文以及授权广告主发行相关主题纪念章的授权;
(2)注意事项:
1、非法定货币发行机构发行的各类贵金属纪念章、纪念品以及经许可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商品,不是法定货币,不得在广告中称为人民币和纪念币;
2、各类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中,不得使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做宣传;
3、使用他人或其他机构形象、名义的,需提供相关授权证明文件;
4、各类纪念章(品)以及人民币相关广告中其他内容,需清楚、明白介绍当前市场行情,销售等情况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在广告中发布有关升值预测和投资回报承诺等内容,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
5、不得借庆祝建党XXX周年名义发布钱币及其衍生品的广告;如商家借庆祝建党XXX周年名义,擅自销售与建党XXX周年题材相关的各类纪念章、纪念券(品),或在钱币商品广告宣传用语中,与建党XXX周年做不当勾连,以建党XXX周年为题材承诺及炒作钱币商品升值;
6、不得发布非法买卖流通人民币的广告;如将现行流通人民币以“顺子号”、“豹子号”等方式进行销售,或者以“赠品”为名,将正在流通的第五套人民币与自行制作的其他纪念品组合销售;
7、不得发布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的商品广告;如使用人民币图样的祭祀用品、生活用品、票券等,或在未获得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在钱币产品、广告、装帧图册中使用人民币图样;
8、不得在自制的纪念章(券)、人民币装帧纪念册等产品中冒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钱币博物馆、印钞造币厂等中国人民银行所属企事业单位名义进行广告宣传;
9、不得采用“中国人民银行权威发行”、“绝版限量发行”、“官方发行”、“国家破格准许”、“中国人民银行库藏极品”、“中国人民银行高价回购”等表述误导、欺骗消费者;
10、不得以“纪念币”“纪念钞”“测试钞”命名商家自制的章券类纪念品,让人误以为该纪念品是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纪念币或纪念钞,以此迷惑消费者;
11、不得虚构发行机构,擅自利用重大政治题材,将自行制作的纪念品称为“金箔钞”“纪念金币”等,虚构中国驻外使领馆外交认证,联合发行史无前例、仅此一次等不实表述;
12、不得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发行的法定流通货币(包括流通纪念币)广告中出现“等值流通”、“等值兑换”、“官方兑换”、“官方发行”、“全国限量”、“中国大陆兑换官方通道”等不实表述;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规则禁止的其他情形。
(十四)集邮品
(1)投放广告需要提供的资质:《企业营业执照》、《邮政管理部门备案文案件》
(2)注意事项:
1、集邮品广告可以介绍邮票历年交易价格和当前市场行情等客观、真实情况;
2、有关集邮品的发行(或联合发行)单位名称、发行时间、生产单位名称、售价、鉴定机构等内容,应当真实、清楚、明白;
3、不得使用“经国家邮政局审批、经国家邮政部门批准”或“国家邮政主管部门限量发行”等国家机关名义做宣传;
4、不得宣传有关集邮品以及邮票价格升值预测和投资回报承诺等内容,如宣传收录的邮票具有“珍品”、“奇品”等内容;
5、不得从事经营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
6、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不得发布广告;
7、1949年10月1日以后发行的带有“中华民国”字样的集邮票品不得发布广告;
8、未经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仿印、仿制邮票图案制品不得发布广告;
9、属于走私进口的其他国家(地区)发行的邮票及其制品不得发布广告;
10、不得经营明显具有虚假信息的集邮品;
11、不得冒用他人名义制作或者销售集邮票品;
12、不得经营擅自进口的集邮票品;
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规则禁止的其他情形。
(十五)消字号产品
“消字号”产品指的是消毒产品,仅属于卫生消毒用品范畴,由省一级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经过卫生部门批准生产,仅有消毒功能不具备治疗效果。
(1)投放广告需要提供的资质:权威机构检验报告
(2)注意事项:
1、必须在广告中注明产品批准文号,如:(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卫消证字(发证年份)第xxxx号;
2、只能宣传审批的“抑菌、杀菌”作用,不可涉及任何疗效、疾病治疗等内容;
3、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明示或暗示对疾病有治疗作用和效果的内容;
4、不得含有对人体足部、眼睛、指甲、腋部、头皮、头发、鼻黏膜等特定部位进行消毒或抗、抑菌作用的宣传;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规则禁止的其他情形。
(十六)金融
(1)投放广告需要提供的资质:包括但不限于经营许可证、备案文件、行业自律组织资格等与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的身份资质信息,推广内容在形式和实质上未超出上述证明材料载明的业务许可范围。
(2)注意事项
1、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委托业务合作方发布广告,接受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经营者委托的业务合作方应当依法开展宣传推广活动,不得以自身名义宣传推广相关金融业务活动;
2、不得以欺诈或引人误解的方式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营销宣传;
1)不得引用不真实、不准确的数据和资料;
2)不得隐瞒限制条件;
3)不得对过往业绩进行虚假或夸大表述;
4)不得对资产管理产品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
5)不得使用偷换概念、不当类比、隐去假设等不当营销宣传手段;
3、不得以损害公平竞争的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
1)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手段恶意诋毁竞争对手,损害同业信誉;
2)不得通过不当评比、不当排序等方式进行金融营销宣传;
3)不得冒用、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等有可能使金融消费者混淆的注册商标、字号、宣传册页;
4、不得利用政府公信力进行金融营销宣传;
1)不得利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认为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提供保证,并应当提供对该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相关信息的查询方式;
2)不得对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核或备案的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进行预先宣传或促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不得损害金融消费者知情权;
1)应当通过足以引起金融消费者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颜色等特别标识对限制金融消费者权利和加重金融消费者义务的事项进行说明;
2)通过视频、音频方式开展金融营销宣传活动的,应当采取能够使金融消费者足够注意和易于接收理解的适当形式披露告知警示、免责类信息;
6、不得对未来效果、收益或相关情况做出保证性承诺,不得明示或暗示保本、无风险或保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7、应当明示相关风险及责任承担,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有合理提示或警示,并显著标示诸如“投资有风险”等警示字样;
8、不得含有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内容;
9、不得诱使借款人过度举债,致使借款人陷入债务陷阱;如“可以代偿信用卡、以贷养贷、股市火热,快来借钱”等进行宣传,可采用“适度消费、理性借贷、贷款需要偿还本息”等提示语;
10、不得发布仅含有“最低利率”、“利率低至”、“额度最高”等以特定条件误导贷款人的内容,可在页面中以显著方式显示“实际利率、额度以信贷审批结果为准”;
11、不得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信用卡代偿”、“现金借款”等进行产品宣传;
12、不得一味宣传低门槛、低利率、轻松贷等引发消费者误解的内容;
13、不得以“资金周转”、“无借款用途要求”、“以贷养贷”等进行营销宣传;
14、不得将借款与购房、股票交易和理财产品等权益性投资或其他非法经营活动相联系进行营销宣传;
15、不得宣扬无节制消费和奢靡生活方式,不得诱导受众接受不适当的信贷产品或服务;
16、不得发布“凭身份证即可贷款”、“信用黑户也可贷款”等虚假承诺内容;
17、不得发布向未成年人发放贷款内容;
18、未经授权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图片、字号、宣传册页等内容;
19、警示免责类信息标示应当显著且均衡,有效传达关键信息;
20、视频、音频广告的播放时间和速度应足以使受众清晰完整地阅读理解;
21、不得利用金融管理部门对产品或服务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消费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对该产品或金融服务提供保证;
2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规则禁止的其他情形。
(十七)保险
(1)投放广告需要提供的资质
1、《企业营业执照》
2、《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
(2)注意事项
1、需注明产品是保险产品,标明保险产品全称、承保保险公司全称以及提供销售或经纪服务的保险中介机构全称;
2、需详细介绍保险责任,不得隐瞒除外责任、分红收益不确定等重要信息;
3、宣传内容应与保险合同条款保持一致;
4、需准确描述产品的主要功能和特点,突出说明容易引发歧义或消费者容易忽视的内容;
5、未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不得设计、印刷、编写或者变更相关保险产品的宣传材料或其他销售辅助品;
6、赠险的文案不得使用“免费赠送”、“免费领取”、“免费赠险”等营销用语,可以使用“领取赠险”;
7、人身保险公司赠送的人身保险产品仅限于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且保险期间不能超过1年;对每人每次赠送保险的纯风险保费不能超过100元,以公益事业为目的的赠送保险不受此金额限制;
8、不得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9、不得将保险产品宣传为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机构共同开发的产品等;
10、不得套用“本金”、“利息”、“存入”等概念;
11、不得发布“保本保息”、“保本高收益”、“复利滚存”等信息;
12、不得使用“理财产品”、“保险理财”、“投资理财”等不符合保险属性的词语;
13、不得使用“即将停售”、 “产品打折”、“秒杀”、“全国疯抢”、“限时限量”等用语;
14、不得宣称“过往病史不用申报”、“得了病也能买”、“什么都能保”等;
15、不得虚假、夸大宣传保险公司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
16、不得变相夸大保险合同收益,不得对不确定的利益进行承诺性保证;
17、不得使用保险产品的分红率、结算利率等比率性指标,与银行存款利率、国债利率等其他金融产品收益率进行对比;
18、不得将保险产品与其他非保险金融产品同时展示,不得进行引人误解的对比宣传;
19、不得将保险产品收益与银行存款收益、国债收益等进行对比;
20、不得对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与其他保险公司的类似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等进行比较;
21、不得对保险产品价格和排名进行比较;
22、不得承诺收益;不得保证续保、承担损失;
23、不得以历史较高收益率介绍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等新型人身保险产品;
24、不得进行片面、夸大、虚假或误导性宣传;
25、不得与其他非保险产品和服务混淆;
26、不得误导性解读监管政策;
27、不得使用或变相使用监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商业宣传;
28、不得使用保险公司提供的宣传资料以外的其他宣传品或保险信息单、保障告知卡等单证;
29、不得擅自使用保险公司名称、LOGO等进行宣传;
3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本规则禁止的其他情形。
推广链接审核
创建推广链接ICP备案的主办单位需与广告主名称一致,且网站内容需遵守以下要求:
1、推广链接URL必须使用https协议;
2、推广网站需能正常访问,以博客形式的开户链接不支持推广;
3、网站内容需合法,不得涉及低俗色情内容;
4、推广产品不能涉及假冒、山寨产品等;
5、网站内容需与申请企业有相关性,且在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
6、推广链接内容必须遵循本规范的所有规范要求。
广告主管理规范、违规处罚
第一章 总则
1.目的
为保护广告主、用户及公司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康有序的生态环境,特制定本规范。
2.适用范围
自行或委托服务商通过广告平台发布广告信息或活动信息宣传推广其产品或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广告主”),适用本规范。
广告主自行或委托服务商投放广告时,广告主或服务商会与公司签署广告投放相关合作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广告-广告主合作协议》、《广告-服务商合作协议》等,以下统称《合作协议》)。本规范是《合作协议》中约定的“平台规则”的组成部分,广告主应严格遵守《合作协议》及包括本规范在内的平台规则。广告主违反相关合作协议及平台规则的,公司有权依据相关合作协议、本规范及其他相关平台规则的约定对广告主采取处罚措施、追究广告主的法律责任。广告主按本规范接受处罚的,并不能免除或抵消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
第二章 违规行为认定
1.违规信息来源
当公司收到包括但不限于举报、投诉、第三方反馈等信息时,有权对涉嫌违法违规的广告主进行调查。公司也有权主动对广告主违规行为开展调查。
2.违规行为取证
公司在进行调查过程中有权对举报人、投诉人、被举报广告主的相关信息进行取证留存。取证的形式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即时聊天软件对话截图、email记录、电话录音、系统数据处理记录、文档原件、合同原件或传真、发票(收据)原件或传真、网站内容截图等。在对广告主进行违规调查期间,公司有权自行独立判断是否先行按照本规范中的规定对广告主采取一项或多项处理措施。
3.违规行为认定
公司有权独立判断广告主是否存在违规情况,经公司判断认为广告主确实存在违法违规情况的,有权随时根据本规范及相关合作协议、平台规则采取一项或多项处罚措施,广告主应认可因此产生的相应处罚后果。广告主享有解释及申诉的权利。
4.信息披露
公司若接到投诉、举报,或司法、执法机关或其他主管部门调查,有权将广告主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注册信息、开户信息、广告投放情况、广告消耗数据等)向相关部门或第三方披露。
第三章 违规情形分类及含义
1.违规情形分类及定级
第四章 违规行为处理
1.违规行为通知
广告主在与广告平台合作过程中,有对自我行为和广告投放内容进行审核的义务,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合作协议》及平台规则的责任。针对广告主的违规行为,广告平台一经发现并查实的,有权立即制止违规行为,并依据以下第2条至第4条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件、站内信推送等。
2.违规行为处理措施
广告主违反法律法规、《合作协议》、平台规则的,公司将依据本规范采取以下处罚措施:对于广告主的广告投放违规行为(包含但不限于广告素材、落地页、落地页二跳、私域、app、小程序等),公司将根据违规情节对广告主账号、广告主主体采取如下一种或多种处罚措施:
2.1 通报:指在各类渠道、媒体具名或不具名通报广告主违规情况。
2.2 禁止新建广告:指在广告的规定时间内禁止广告主新建广告(以自然日为单位)。
2.3 禁止推广:对涉嫌违规、涉负面舆情或涉投诉举报的广告进行下线;或对广告主提交的全部广告予以下线;对侵犯个人隐私和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要求的APP及其广告进行下线;对违规商品进行下架,商品关联的落地页及广告进行下线。
2.4 限期整改:对违规广告/APP/商品提出整改要求,整改通过后可继续推广。
2.5 冻结账户:规定时间内(以自然日为单位),冻结账户中的广告无曝光,且无法新建广告。
2.6 封停账户:永久关停广告主广告账户。
2.7 永久或暂时自动驳回广告:针对违规主体或违规账户,提交的广告素材永久或暂时被自动拒绝。
2.8 永久或暂时禁止该主体(公司)注册成为广告主:永久或暂时禁止违规主体(公司)注册成为广告主;永久或暂时禁止违规主体(公司)下所有公众账号、小程序等申请成为广告主。
2.9 罚没返货返点:被封停账户的广告主,将依据政策规范取消获取广告平台返货返点资格,不再计算、支付广告主相应的已获得但未支付的以及后续获得的返货返点。
2.10 罚没保证金:依据广告主违规场景,扣除违反规则的广告主账户内保证金, 作为违约金。
2.11 罚没账户余额:直接扣除广告主在平台账户的全部/部分剩余款项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2.12 赔偿:因广告主违规给公司、消费者、流量供应方或其他任何主体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处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索赔、行政处罚等支付的费用等),广告主应承担上述主体所遭受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如前述违约金不足赔偿各方损失的,广告主需补齐不足金额部分;公司有权直接违约金扣除,如该违约金不足赔偿各方损失的,广告主需补齐不足金额部分
3.违规行为特殊处理措施
3.1 多项违规:同一广告主在同一违规案件中存在不同类型或不同等级的违规行为时,广告平台将根据违规行为所触发的从高级别违规类型处理方案进行处理。
3.2 赔偿原则:因广告主违规给公司、消费者、发布广告的流量供应方或其他任何主体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处理消费者投诉、消费者索赔、行政处罚等支付的费用等),广告主应承担上述主体所遭受损失的全部赔偿责任。针对前述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权直接从广告主账户内广告费中予以扣除,如不足扣除的,广告主应继续赔偿直至补齐所有损失。
3.3 升级原则:同一广告主发生违规行为后,如造成以下影响,广告平台可对广告主进行升级处理:
造成监管或司法影响:广告主违规行为导致广告平台被国家机关质询/调查/立案处理、与第三方发生诉讼、仲裁,给广告平台/流量供应方/其他任何主体造成负面影响,或需向第三方支付赔偿或补偿或罚金,平台将根据实际违规等级进行升级处理。
造成舆情或用户影响:广告主违规行为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或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群体性客诉等情形,给广告平台/流量供应方/其他任何主体造成恶劣影响、重大舆情,平台将根据实际违规等级进行升级处理。
恶意对抗平台,造成平台资源浪费:广告主在推广过程中存在恶意与平台对抗的行为,如撞审、利用技术手段对抗平台规则、违规篡改等,给广告平台、流量供应方及其他主体造成潜在风险或直接造成损失,平台将根据实际违规等级进行处理或升级处理。
3.4 减轻原则:同一广告主发生非一级违规的违规行为后,若主动承认违规行为,且积极整改,经核实未对广告带来不良影响的情形,广告平台可对广告主进行减轻处理,即按照违规行为降低一级所对应的处理方案进行处理,最低至取消处理。
4.违规行为申诉
申诉流程:违规广告主接到广告违规处理通知后,可通过广告对接人员,向广告提交包含相关申诉理由和证据的书面申诉请求。如广告主无内部对接人员,可通过在线客服,向广告提交包含相关申诉理由和证据的书面申诉请求。
第五章 附则
1.管理规范的效力
广告主在广告平台的登录、使用等行为即视为已阅读并同意本规范的约束,若广告主不同意或对本规范的相关规定有异议,应立即停止使用广告平台的相关服务,并及时向公司反馈。
2.管理规范的修改
公司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更新或广告平台运营的需要,对本规范进行修改并更新。就上述修改及更新,公司将通知广告主。广告主亦应经常查看以便获得最新信息,若广告主继续使用广告平台服务,视为同意本规范的修改或更新。
3.管理规范实施日期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